创业近40年的新湖集团董事长黄伟没有想到,15年前一笔在外人看来非常成功的矿业投资,最近因为一场莫名其妙的官司,竟然让新湖集团这家中国民企500强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生死存亡危机。就在一周前,新湖集团苦心经营了15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的新疆宜化矿业股权被湖北县级法院强行划转。
新湖集团提供的材料显示,2010年收购那年底,新疆宜化矿业亏损5306万元,股东权益4693万元。而到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67.37亿元,股东权益73.71亿元。2022年4月,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曾对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新疆准东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其全部资源量采矿权评估值超300亿元。
15年苦心经营扭亏为盈
去年盈利达到23亿元
事情得从2006年说起。
那年初,温州人马某获悉新疆准东煤矿招商信息,认为这是个不错的投资机会,就牵头张罗去新疆投资。马某与易某在湖北有合作,易某认识胡某,而胡某与湖北宜化集团原董事长蒋某相熟,就拉了大家一起合作。
为了此次合作,2006年6月,几位自然股东设立了北京华易隆鑫公司(之后自然人股东增加到7人)。2006年9月,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设立,其中湖北宜化集团子公司湖北华恒矿投公司持股51%,华易隆鑫持股49%。
之后多年,由于新疆宜化矿业一直没有盈利,而需要追加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马某等人渐渐感到力不从心,便于2010年初找到了早已名声在外的温州知名企业家黄伟,并促成了新湖集团收购华易隆鑫。
2010年6月,新湖集团经过与马某等人多轮沟通谈判,并委托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对华易隆鑫及华易隆鑫投资的新疆宜化矿业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和公证后,最终购买了分别由七个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华易隆鑫100%股权,新湖集团向原股东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2023.4万元。
天眼查显示马某、胡某等自然人股东退股时间
前股东之一胡某在拿到股权转让款后,于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先后5次向蒋某妻子转款2555余万元(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鄂96刑终290号)。
收购新疆宜化矿业股权后,新湖集团前后投入了大量资金,把这家原负债1000多万元、尚未取得采矿权证的亏损企业,建设、发展成年开采指标4000万吨煤、资产上百亿、经营状况优良的特大型绿色煤矿企业,成为国家重要的煤炭供应基地,并从2017年起实现盈利。自2010年起,新疆宜化矿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由新湖集团派出。据新疆宜化矿业原董事长钟声介绍,2023年,新疆宜化矿业实现盈利23亿元,今年同样有望超过20亿元。
期间还有一个插曲:2017年7月,湖北宜化集团所属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发生“7.26”燃爆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通报,3年内暂停审批湖北宜化集团及其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湖北宜化集团所有相关企业全面停产整顿,新疆宜化矿业也被迫停产。
在这特殊时间,新湖集团挑起了新疆宜化矿业的重担。湖北宜化集团负责人也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说明,新疆宜化矿业不属于湖北宜化集团所属企业,是浙江新湖集团控股企业,才使新疆宜化矿业从“黑名单”中解除。
个人行贿变为单位行贿
个中缘由让人深思
事情从2018年起出现了微妙变化。
2018且2月,胡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湖北当地立案调查,之后因涉嫌行贿移送天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并未对华易隆鑫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3月,天门市检察院将北京华易隆鑫以单位行贿罪直接向天门市法院提起公诉。由此,这起案件从胡某自然人行贿转变成了华易隆鑫单位行贿。
2022年10月,天门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判决华易隆鑫“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华易隆鑫“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华易隆鑫不服原一审判决上诉后,汉江中院因二审期间发现胡某漏罪需并案审理,将刑案裁定发回重审。2023年8月,天门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涉北京华易隆鑫的判项与原一审判决相同。
2023年8月天门法院的判决
华易隆鑫的申诉书
2024年4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称“股东主体发生变化,并不能阻止对华易隆鑫公司股权的追缴”,“我国刑法未对善意取得进行明确规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华易隆鑫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决对华易隆鑫公司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矿业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合法有据”。
汉江中院判决
2024年6月11日,华易隆鑫签收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同日,天门法院对刑事判决执行立案。
2024年6月20日,天门法院到新疆准东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股权,将华易隆鑫的股权变更至宜昌国资委名下。因华易隆鑫所持新疆宜化矿业股权的质权人、中信银行全资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提出异议,股权变更未完成。
2024年8月24日,天门法院再次来到准东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强制执行股权变更至宜昌国资委名下。天眼查显示,8月26日,新疆宜化矿业已发生股权和高管人员信息变更,新湖集团委派的高管被强行解职。
天眼查显示,新疆宜化矿业第二大股东已变为宜昌市国资委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若寒认为,胡某行贿完全是个人行贿,她是用自己的投资收益向受贿人行贿,而不是华易隆鑫公司的单位行为,公司也没有任何授权,其他股东均不知情。她的行贿方式是从自己的账户分次直接转给受贿人。而且,胡某行贿行为发生在新湖集团收购华易隆鑫完成之后,与华易隆鑫已无任何瓜葛。
但如果将个人行贿嫁祸于单位,能为胡某个人减轻罪责。
杨若寒律师表示,新湖集团在购买案涉股权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了案涉股权的实际所有权。上述事实在因次判决和裁定中均有记载,新湖集团收购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规定。
杨若寒认为,在这一案件中,天门法院混淆了老股东与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新股东的关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五条也相应做了明确规定。
而天门法院的判决没有追缴行贿人(原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却将新股东合法取得并经营了15年的现有股权作为追缴标的,背后是何用意值得深思。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杨若寒律师认为,本案不仅关乎华易隆鑫公司和新湖集团巨大的合法权益,在全国上下都在强调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当下,也将对民营经济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热情产生重大影响。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应警惕由地方财政困境催生的“趋利性执法”,由于罚没收入归于地方财政,这就容易对地方司法机关办案产生诱导。
对于这一变故,新湖集团觉得匪夷所思。不管前股东是否有什么“故事”,与合法收购股权的善意第三方新湖均毫无关系,更不要说,没有新湖15载的苦心经营,根本不可能有新疆宜化矿业今天翻天覆地的变化。
9月3日下午,潮新闻记者先后致电天门法院和汉江中院相关人员办公室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对于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配资平台实盘,潮新闻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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